管理委員會
管理委員會由信徒大會採自由登記參選,以普通、平等、直接、無記名、不得委託代理方式,依法選舉產生之管理委員組織而成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,由本宮住持方丈發佈聘任,並於信徒大會結束後二週就職正式生效。
管理委員會設置管理委員九人,主任委員一人、常務委員二人、委員六人、候補委員二人。監察委員會設置常務監察委員一人、監察委員二人、候補監察委員一人,由信徒大會選舉產生之,任期四年,連選得以連任。
管理委員會職權如下:
一、 協助執行信徒大會決議案。
二、 執行執事鸞生會、管理委員會會議移付執行案件。
三、 執行對外一切任務及事項。
四、 協助執事鸞生會決議交誼境之締結與斷交。
五、 提議、決議罷免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。
六、 通過信徒罷免之提議。
七、 決議住持方丈之公佈規定,發佈命令。
八、 決議住持方丈發佈緊急命令,為必要之處置。
九、 代表本宮對外參與交誼境之各項活動事務。
十、 協助辦理五大志業之推行及本宮建設事項。
十一、配合宣揚聖教、推展改善民俗、社會風氣、革除不良陋習。
十二、協辦其他有關本宮一切事項。
管理委員會之委員、監察委員均為無給職,任期四年。任期屆滿改選時,當選得以連任。
附註:未盡規章一切以組織章程為準則
